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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25号)—黄*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25号

黄*意

公民身份号码:4407**************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你实际所有的粤新会货81**船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倾倒废弃物(建筑垃圾)。粤新会货81**船弃土装运明细表(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8日、2022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含远程调查视频)、发送给莫*炎信息截图、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况说明、广昌泵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关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移交资料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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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3年4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法定追责时效已经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案涉倾倒的物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废弃物,行政处罚机关应予以证实;当事人获利较少、首次违法、无主观过错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即便处罚当事人,也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处罚二十万元明显过重。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案涉违法行为被发现是指被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查获的时间,而非我局立案时间,故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二)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粤新会货81**船将案涉废弃物倾倒在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作为粤新会货81**船的实际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应对粤新会货81**船违法倾倒的行为以及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根据海洋执法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和我局调查可以证实倾倒的物品为建筑施工产生的弃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属于建筑垃圾。(四)关于自由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对当事人关于仅收取运费且倾倒行为和倾倒地点由他人指定的辩解予以采信。经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1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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