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24号)—黄*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24号
黄*球
公民身份号码:4407***************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你实际所有的粤新会货82**船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倾倒废弃物(建筑垃圾)。有2022年12月2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含远程调查视频)、粤新会货82**船弃土装运明细表(2022年12月2日)、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况说明、广昌泵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关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移交资料的说明等。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移交:粤新会货82**船调查情况、粤新会货82**船弃土装运明细表(2021年1月18日核对)、粤新会货82**船AIS轨迹与弃土去向明细表、2021年1月18日黄*球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江门市新会区顺安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关于江门市新会区顺安船务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说明、关于粤新会货82**船登记及经营情况说明、关于粤新会货82**船经营管理的情况说明、船舶所有人协议书、2021年2月3日梁*婵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2021年2月6日、2021年3月3日黎*良询问笔录、2020年12月18日丁*丁询问笔录、2021年3月19日陈*询问笔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黎*炜)、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取水头回填淤泥说明、关于我司承接取水口回填淤泥情况说明、关于我司承接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项目回填淤泥情况说明、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施工取水头部施工回填淤泥的情况说明、工程监理日记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3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法定追责时效已经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案涉倾倒的物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废弃物,行政处罚机关应予以证实;当事人获利较少、首次违法、无主观过错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即便处罚当事人,也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十七万元明显过重。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案涉违法行为被发现是指被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查获的时间,而非我局立案时间,故本案未超追责时效;(二)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粤新会货82**船将案涉废弃物倾倒在珠海大桥上游平岗-广昌36#取水口附近水域,作为粤新会货82**船的实际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应对粤新会货82**船违法倾倒的行为以及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根据海洋执法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和我局调查可以证实倾倒的物品性质和来源: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属于废弃物。(四)关于自由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对当事人关于仅收取运费且倾倒行为和倾倒地点由他人指定的辩解予以采信。经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17万元调整为5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1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