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20号)—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20号
黄*金
公民身份号码:441***************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金湾区金地扑满花园与机场北路之间河渠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移交涉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的函(珠公香函[2022]081号)、珠海市金湾区金地扑满花园与机场北路之间河渠倾倒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3月24日,你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4.7 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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