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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19号)—珠海市乾清树脂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19号

珠海市乾清树脂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934127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罗灿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9日、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废树脂粉,危险废类别为HW13,危险废物代码900-451-13)。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9日、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19日、2023年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2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废存放点整改报告、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台账(2022年11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2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现场照片拍摄的图像不是我司贮存危废的仓库,该现场照片拍摄的地点是我司的工艺车间:隔水间。我司的废树脂粉是在水池里脱水,还没有装包,要等脱水差不多干了以后,才包装然后存放,我们认为不是存放不标准,还在工艺当中,没有去到贮存环节。(二)现场照片没拍到的部分是隔水车间的地下有一个水池,水是循环使用不外排的。水池是用水泥、钢筋混凝土做的,是沉淀池,有做防腐,但当时做防水的书面材料现在没有,因为当时是请工人直接做的。(三)我司另有危废仓库,已进行整改。废树脂粉隔水后,会装包装然后放到危废仓库里贮存。(四)我司积极整改,不应该对我司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关于在隔水池脱水仍处于工艺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信,故隔水池处废树脂粉的重量不再计入裁量权重,仅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仓库内未按标准贮存的危险废物的重量(4.61吨)进行裁量,本案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4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从轻处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方面已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且本案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4,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等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单位关于已经进行了整改所以不应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固体废物污染类-§4.18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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