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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18号)—黄*柱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18号

黄*柱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金湾区金地扑满花园旁金果湾食府对出空地、金湾区金地扑满花园旁金果湾食府对面马路空地、珠海机场扩建项目旁边工地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有2022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邮寄送达回执、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关于移交涉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的函(珠公香函[2022]081号)、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珠海市金湾区金地扑满花园与机场北路之间河渠倾倒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珠海市金湾区珠海机场扩建项目旁边工地倾倒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场地块固废处置项目合同、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于2023年2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听证会,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关于案涉工业固体废物重量应当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中认定的吨数和相对应清理费用为准。(二)当事人已深深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自愿承担由此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承诺采取包括公开登报道歉等方式,最大限度消除违法行为给社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三)当事人已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诉请法院判令当事人对环境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惩罚性赔偿金与贵局拟作出的行政罚款均属惩罚性法律责任,两者兼具惩罚性性质,因此,请贵局充分考虑“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对当事人处罚,故请求贵局对当事人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关于案涉工业固体废物重量和处置费用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信,并综合考量你已于2023年3月22日在《珠海特区报》登报道歉,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登报道歉后降低处罚的规定,本案处罚金额调整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调整处罚金额后,本案已属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你所陈述的其它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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