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16号)—华玻视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16号
华玻视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5UY250R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宝湾路8号仓库A、B座负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12月2日出具的(珠东)环境监测字(2022)第250号监测报告,你单位生产废水排放口(WS-2-0865-1)水样中pH值超出标准限值0.1个pH单位,化学需氧量瞬时采样监测浓度超出标准限值1.20倍,五日生化需氧量瞬时采样监测浓度超出标准限值2.19倍,氟化物瞬时采样监测浓度超出标准限值21.6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照片、2022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东环境监测字(2022)第250号)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8008号)及送达回证、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表、有关工作人员上岗证、资质证明等材料、营业执照、名称变更说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保环建【2017】12号)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保环建【2019】6号)、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及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3年1月31日向我局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新员工用料过度,导致排放废水超标。2.生产线为研发线,前后总共进行了不超过二十次的实验,废水不是连续排放。前期的检测均不超标。3.因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于2023年1月21日正式永久性停产关闭厂房,违法行为已经实质上承担了后果。4.母公司华玻视讯预计2023申报IPO,2022年处于报告期内,重大罚款对母公司上市进程、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等都具有不可挽回的重大影响。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因你单位在2023年3月18日珠海特区报03版进行了公开道歉。我局认为,你单位已经关闭停业,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事实上的改正,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罚款标准的50%的额度降低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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