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15号)—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永誉建材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15号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永誉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G6780C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科技园成丰园西109号三楼之301号铺
经营者:黄*辉(公民身份号码:44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北围新湾五路旁工地基坑泥及机制砂均未密闭、未围挡,也未采取其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委托书、横琴新区环岛西路(西环隧道及西环隧道以南段)扩建改造工程洞渣资产处置协议、高新区临时用地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电费通知单及2022年用电量统计表、水费电子账单及2022年用水量统计表、垫层砂购销合同、路基砂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责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永誉沙场设备清单、环保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3.25 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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