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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14号)—珠海市富都江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14号

珠海市富都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64411093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办冲村凌塘围

法定代表人:黄立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7日、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是刘泽明在平岗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共同违法行为人。有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7日、2022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2日、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4207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意见、转账记录、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珠环催字〔2022〕4002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4行终23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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