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11号)—珠海市金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11号
珠海市金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KN3F1G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五街10号1层B区1卡
法定代表人:范朝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你单位未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B.2.2的规定保持至少三个岗位的人员随时注意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对车牌号为粤C88P25、粤CCU519、粤CEK576的车辆进行尾气检验时,有明显可见冒烟的情况,你单位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40402052209060859014031;440402052209221515324031;440402052210141254054031),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有2022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线索移交函、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珠海市机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0402052209060859014031;440402052209221515324031;440402052210141254054031)及案涉车辆配套外观检验/OBD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检验员上岗资格证、车辆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收据、关于给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类,3.46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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