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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8号)—珠海斗门富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8号

珠海斗门富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C32N689Q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幸福河东24巷1号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彭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2月10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26号、4124号)及送达回证、环境调查检测数据表第19期、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费缴费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贵局于2022年10月21日来到施工现场勘察洗砂作业时发现工地上的“泥浆池”有个缺口,池中的水在从缺口处往外面的底洼处流。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11份上旬经常下大雨,泥土经雨水冲刷流失后,池边自然形成的缺口,导致池内的水流出去而引发认知差异。(二)对12月10日现场“试机”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不予认可。富华公司事发后积极配合贵局执法纠正,停产停业并积极转卖沙场和设备,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及时纠错。(三)富华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明显偏重,不能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三)、(四)项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请求环保部门对富华公司免除罚款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同意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等。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利用未事先得到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放管道排放洗砂废水,该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证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相印证,有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相佐证,现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共同认定你单位实施了通过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且逾期未改正。(二)自由裁量方面,已对案涉排放口所在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排污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考量,你单位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8.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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