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6号)—珠海微创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6号
珠海微创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MFE8B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9号东侧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卢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粤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04001210005697号)、关于同意珠海微创外科医院变更地址的批复(珠卫复〔2014〕10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东)环境监测字(2022)第249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项目保存及运输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11074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检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及持证上岗项目表、珠海微创外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微创外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珠香环建书[2014]1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登记编号:91440400MA4UPMFE8B001Z)、珠海微创外科医院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简图、关于珠海微创外科医院排水的情况说明、珠海微创外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登记本、关于珠海微创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说明、就诊患者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物业缴费通知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所排放污水虽未经处理,但符合排放标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短。3.主观上并无恶意,属于一般过失,作为医疗企业且为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请求不予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在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利用未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放口排放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相印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共同认定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二)自由裁量方面,我局在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量案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排污情况、排放口所在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整改情况等裁量因素,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罚款金额为相应条款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度。你单位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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