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5号)—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5号
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253646P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家湾十五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阳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利用1.5千瓦潜水提升泵,通过管径6cm水管将综合调节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抽至距离该调节池约25米处的污水管网井内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4日、2023年2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15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338253646P001R)、关于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大变更项目环境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261号)、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大变更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3118号)及送达回证、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检查工作的汇报、关于环保检查的整改报告、约谈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8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主观上我司无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之故意,因员工保养设备操作失误所致(新入职该岗位员工,前次保养由设备厂家主导完成),故行为表现形式上不应该为通过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我司所产生污水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排放至污水管网井内,排放时间约25分钟,排放量不足2立方,并在第一时间发现后对污水进行了回抽,并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3.此类事情发生后我司当天就开始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对其它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邀请区领导及环保局领导专家进行检查指导。4.此类违法行为属首次,且我司目前正处在IPO上市及客户订单交期的关键时刻,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将严重影响公司上市,恳请给贵局给本公司一次改过的机会,对我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利用未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放管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材料相印证,且经复核,你单位排放未经处理生产废水的污水井与外环境连通,上述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共同认定你单位实施了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二)自由裁量方面,已对案涉排污情况、排放口所在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进行了充分考量,你单位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2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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