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3号—林*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3号
林*荣
地址: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5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11月14日、11月18日、11月22日、11月23日、12月7日及2023年1月29日对你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竹洲头泵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建筑工程弃土。有2022年11月8日、2023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4日、11月18日、11月22日、11月23日、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遥感画面截图、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207号)及送达回证、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聊天记录截图、建筑弃土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2月17日,你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8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