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2号)—中山市创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2号
中山市创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YC1A7B
地址: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深南街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芳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司机于2022年11月16日,驾驶未采取防范措施的车辆运输白色工业固体废物(污泥),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有2022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2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过磅单照片、运输费用收入明细、油耗等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一)申请人首次运输案涉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初次违反。(二)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三)申请人属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大,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等。
经研究,我局综合本案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你单位整改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属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不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固体废物污染类,4.7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柒拾肆元贰角贰分,罚没共计壹拾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贰角贰分(?102974.22元)。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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