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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 1号)—珠海城汇环保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3] 1号

  珠海城汇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4XPM91M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251号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梁智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管理的泗喜村新村农村湿地生态园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9月27日出具的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21号监测报告, 泗喜村新村农村湿地生态园污水总排口(WS-2146038A98)排放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6.4mg/L,超过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15mg/L)0.09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21号)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205号)及送达回证、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表、有关工作人员上岗证、授权签字证明及仪器检定证书等监测报告配套材料、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框架协议)、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关于《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斗门区农污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意见》(珠环河审[2021]4号)及《斗门区农污站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泗喜站点下半年处理水量统计、《关于泗喜新村农村湿地生态园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报告》(城汇报〔2022〕13号)及附件、泗喜村站点工艺图、泗喜村新村农村湿地生态园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3年2月2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材料施工图的设计图,可以显示2016年建设的设施的规模和水质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现在实际的农村污水的复杂情况。罐体较小,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差。建成时间久,锈蚀严重,铁离子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降低污水处理工艺的生化效果。这些因素导致进水无法较好的处理。站点采用AAO工艺,进水氨氮设计规模为10-25mg/L,站点进水口水质复杂,2022年度进水水质经多次检测,氨氮含量超过设计规模2-8倍,超过工艺处理能力。2.进水氯化物浓度较高,2021年12月29日检测为1370mg/L,2022年8月1日检测为1170mg/L,氯化物影响污泥中的微生物活性,使微生物难以健康生长繁殖。3.珠海城汇环保有限公司对该站点重点管理,多次采取技术整改措施,如清理罐体的黑水黑泥、添加活性污泥、安装药剂添加设备、投加葡萄糖、持续人工快速检测等,均不能保障出水稳定达标。希望贵局根据综合裁量原则,充分考虑和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站点和城汇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我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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