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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22号)—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22号

  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1854X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1号、2号、3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12号),2022年9月13日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WS-41306)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4mg/L、总氮浓度为57.4mg/L、总磷浓度为17.7mg/L、总镍浓度为0.78mg/L,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1.3倍(排放限值80mg/L)、总氮超标1.87倍(排放限值20mg/L)、总磷超标16.7倍(排放限值1.0mg/L)、总镍超标0.56倍(排放限值0.5mg/L)。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3日、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3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112号)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40075921854X6001X)、关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斗环[2004]19号)、验收表、污水排放量汇总、废水日排放量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23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于2022年11月11日在《珠海特区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经研究,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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