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21号)—珠海市元冠惠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21号
珠海市元冠惠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R71D25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路工业区双林片区虹晖五路二十号3#厂房四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慧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渣,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为900-252-12)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陈*)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珠海市元冠惠精密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关于珠海市元冠惠精密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8〕19号)、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漆渣来源说明、情况说明、原辅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及物质安全资料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认定金湾区南水镇海能路等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属性为危险废物的意见、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报价单、过磅单及调研报告、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1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9月8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2022年7月22日对清理出的废油漆渣进行复核称重,我公司并未在现场,无法确认是否为废油漆渣,也无法确认上述废油漆渣是否为元冠惠公司所产生。2.对于2022年5月7日委托陈磊处理废油漆渣为2.99吨。我公司每个月最多产生不超过一吨的废油漆渣,该重量有部分虚报,将该重量作为裁量依据有异议。3.对我公司2022年5月31日、6月1日委托有资质的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清理,现场清理称量出废油漆渣(含部分被污染的土壤)6.13吨、5.635吨,合计清理出在斗门区的废油漆渣为11.765吨(入厂过磅重量分别为5.96吨、5.6吨,总重11.596吨),我公司对上述称量结果的含废油漆渣率并不清楚。4.承认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愿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5.我公司无主观故意、亦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积极整改,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误以为陈磊符合资质。6.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长期由张*负责环保事务,直至案发亦沿用张*管理办法。7.我公司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目前受外环境影响经营困难,望免予处罚。8.我公司符合“首违不罚”,请求予以免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综合公安机关及我局调查情况,能够证实你单位将6.452吨废油漆渣交由无许可证的陈*处置,我局据此裁量处罚金额无误。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4.15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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