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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18号)—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18号

  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84071J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黄杨大道2010号

  法定代表人:谢树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227E0160020-2511),你单位树脂废气排放口(FQ-9-2026-02B)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441mg/m3,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的浓度限值(60mg/m3)。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9009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227E0160020-2511)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现场调查表、采样设备气密性检查和流量校准记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检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资料、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表、关于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所在区域及执行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环保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已对VOCs处理装置进行了改善,增加了吸附喷淋液及活性碳层,以增加对烃类的吸附能力,使得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2.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次检测结果来看,我公司生产使用最多危害更大的甲醛、苯酚在VOCs废气中检出值都远低于排放限值,只相当于许可排放限值的7%-18%,超标的是非甲烷总烃,但我公司原料中未用到烃类,公司对检测的非甲烷总烃超标存在合理怀疑,请贵局对本次检测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3.我公司目前尚处于试产期,试产期工艺、设备都需要有一个磨合过程。本次检测结果超标,极有可能因设备原因,由于取样检测VOCs时要求达到较大的“标况风量”(如报告书显示“标况风量”达1.20×10m?/h),造成负压抽出反应釜内本不排放的气体,导致偏高的可能,即导致检测结果与实际排放不符的可能较大。我公司已完成设备取气联接口改进,达到既能保证排放出的气体能全部收集,但又不负压抽气的效果。我公司几天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验证,近期会出结果。4.疫情影响,恳请给予帮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关于案涉检测报告。案涉检测报告中的“标况风量”是对监测所得的排气筒实际排风量根据监测标准要求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风量,并不是要实施监测所要求的排风量且案涉监测标准和监测规范也未对实施废气采样必须达到“较大风量”提出要求。2.本案超标倍数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8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已在听证会上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3.你单位于2021年曾受过我局3次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2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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