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 117号)—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 117号
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51855W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C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正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9日、2020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0]第0701号)显示,你单位污水排放口(编号:WS-143631A)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24.2mg/L,总镍1.26mg/L,总铜0.34mg/L,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规定的新建项目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1.0mg/L,总镍0.1mg/L,总铜0.3mg/L)。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9日、2020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0〕41019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0]第0701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监测报告签收表、封孔剂成分明细表、整改报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管网排查超标情况表、关于新青水质净化厂纳污企业排污调查情况的函、环境问题约谈记录、废水收集台帐、排水量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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