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13号)—李*保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13号
李*保
住址:广东***********************
公民身份号码:36**************1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7月1日对你在珠海市高新区永丰社区金果达鱼塘旁经营的洗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洗砂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洗砂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4日、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5日、2022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来样分析结果汇总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5015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8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本人经营的洗砂厂,用清水清洗且不排放废水,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贵局认定本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事实认定不清;2.是否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不应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贵局并未告知如何使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1.8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权重计算出31万元的处罚金额;3.本人洗砂行为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且不纳入环评管理,贵局适用法律错误;4.本人开设的洗砂厂,虽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但接到责改通知后,仍积极配合有关整改要求,积极改进,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贵局不顾事实的严重程度,径直作出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再次恳请贵局查清事实妥善处理,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经营的洗砂场有洗砂废水排入外环境,不符合环评豁免条件,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评许可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听证会上已告知你关于罚款金额的裁量权重计算过程,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鉴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于2022年9月28日在《珠海特区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经研究,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照最低罚款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1.8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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