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11号)—陈*霞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11号
陈*霞
住址: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2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9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25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20日对你和吴*坤、陈*耀、敖*涛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竹洲头泵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建筑工程弃土。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5月29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25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情况、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粤华信工188、粤华远工2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203号)及送达回证、白蕉镇竹洲头泵站一级用地范围青苗及附着物清场补偿、鱼塘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编号:(市局)排字[2022]10号、检测报告(编号:H2022-026)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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