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9号)—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9号
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3494666P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区海鸥卫浴公司6号厂房南面
法定代表人:陈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42号),你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编号:WS-34424)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2.24mg/L,总镍0.17mg/L,总铜0.532mg/L,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0.5mg/L,总镍0.1mg/L,总铜0.3mg/L)。另查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的复函》证实,你单位工业废水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排到富山水质净化厂统一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2〕9007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42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废水执行标准的函、监测数据报表、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核查珠海市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纳管情况的复函、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9008号)、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7月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监测报告执行标准错误,监测报告不可使用。根据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4.2.7的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二类污染物是放宽200%的,总铜表2标准是0.3mg/L,放宽后是0.6mg/L,本案监测数据显示总铜为0.532mg/L,未超标。2022年4月26日当天开班检测,我司结果为合格(如总镍:0.04mg/L)并持续排放。此次个别因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员工操作失误,处理后造成以上个别因子超标,导致当日15:00左右环保部门采样得出以上结果。此举确实是我司管理疏忽,但情节较轻微,我司也及时纠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得到环保主管部门积极帮扶,如果受到政府处罚,我司可能面临经营困难,丢失部分订单,失去客户信任,这不利于我司业务发展,影响我司持续增加环保投入、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的开展,希望免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方面,对你单位提交的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的复函》予以采信。经综合考量你单位废水去向(最终排入富山水质净化厂),超标情况调整为:总磷超标1.24倍,总镍超标0.7倍,本案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49万元调整为40万元,从轻处罚。2.案涉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仍可作为证据使用,且无论排放限值是否变更,对你单位总镍超标的事实与超标倍数均没有影响。3.本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案超标因子含A类污染物(镍),且总磷超标1.24倍,均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规定的“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等不予处罚的情节。4.你单位提出的经营困难等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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