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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8号)—珠海市万山镇东澳村卫生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8号

  珠海市万山镇东澳村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2439097244040211D6001

  地址:珠海市万山镇东澳村

  主要负责人:蒋邦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和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2022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6001号)及送达回证、关于修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6001号)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45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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