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7号)—珠海新兆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7号
珠海新兆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74046721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二路5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梁金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你单位8号厂房一楼北侧角落堆放贮存有废水处理站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类别:HW17)102袋约81.6吨,无防渗措施,无堆放底座和防漏裙脚,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未设置导流沟疏导,窗户为开启状态未落实防雨措施;南侧角落堆放贮存有干膜渣(危险废物类别:HW16)、滤芯(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油墨罐(危险废物类别:HW49)混放,墙上未设置分类和警示标志;南侧东角落堆放贮存有废水处理站活性污泥挂膜(危险废物类别:HW17)、废水收集罐底残渣(危险废物类别:HW17)混放,以及装有黑色废物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粘贴危险废物类别标签,墙上未设置分类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其中北侧角落堆放贮存的废水处理站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类别:HW17)渗漏出来的青蓝色废液造成地面污水横流,该污水经监测含高浓度镍、铜重金属。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9008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编号HB226E0125010-1924)、关于采样监测点位的办案情况说明、珠海新兆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整改汇报、转移暂存污泥的称量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排污许可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当天进行了整改,下午立即将危险废物清理转运完毕,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了整改情况。2.我公司暂时存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因客观原因造就。因受5月暴雨季节、珠海以及周边城市新
冠疫情影响,造成我司部分危险废物未能及时转运,暂时存放在园区8号空置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内。该厂房内可防雨、防风,渗漏到地面的污水经人工收集装桶后转运至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没有造成外泄污染事故。厂房内南侧角落堆放的干膜渣、滤芯、废油墨罐并非混放,而是分开三处地方分别堆放。3.我公司具有从轻或免于处罚情节,贵局应综合考量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短暂、改正态度积极等因素,过罚相当。40万元的罚款金额过高。4.我司已负债累累,难以承担如此巨额罚款。申请对我司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18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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