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6号)—付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6号
付强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1**************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22日对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熔铅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意见、《关于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试生产的审查意见》(斗环试产[2007]05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斗环建验[2008]17号)、燃煤收款收据、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13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关于珠海强源体育用品公司新增熔铅工序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认定意见、信访投诉工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BJ)2022-T0014)及送达回证、检测结果单(HHJ(JD)2022T001)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系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强源公司已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并验收合格;2.贵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有误;3.贵局拟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4.适用法律前后不一致;5.事实认定存在错误;6.案涉处罚决定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7.量罚明显不当;8.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贵局拟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后终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1.8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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