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4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4号
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WUAP64
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洁能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顾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31号),你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编号:WS-649-1)排放的水污染物中:pH值4.9,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6-9);化学需氧量6.68×103 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10mg/L)。有2022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2〕720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31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2021年及2022年污水处理排放记录、《珠海恩捷污水处理说明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7月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2022年4月18日采集的废水样品,系我司员工错误理解贵局检查人员指令,误操作排放:环保局工作人员来现场取样,员工误以为需要排水,故将该废水排到污水井,环保局取样后才发现此问题,现场员工立即停止排水,同时立即将排水管道中的废水以及未排的废水收集到吨桶内,确保该废水不再排出,该部分废水后经再次处理合格后分批次排出。2.采样的程序存在瑕疵,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规定采集空白样和平行样,故我司对该监测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存疑。3.我司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多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优化公司内部废水处理、排放流程,确保所排放废水达标。4.如被行政处罚将影响公司信誉及将对生产订单产生重大影响等。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关于案涉监测报告。西部监测中心在同一批次水样中采集了空白样和平行样,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2.关于你单位排污情况。首先,案涉现场检查笔录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总排放口有水排放。该事实有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且有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员工误以为需要排水的情况。其次,即便存在员工“误以为”要排水的情形,也非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再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本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最后,本案也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规定的“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等不予处罚的情节。3.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经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事实、超标情况、废水去向(最终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等情节,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32万元调整为24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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