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3号)—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3号
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4676538P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4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28号),你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编号:JW-WS-0138-1)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146mg/L,氨氮25mg/L,总磷8.46mg/L,总镍0.42mg/L,总铜0.515mg/L,均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的浓度限值(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8mg/L,总磷0.5mg/L,总镍0.1mg/L,总铜0.3mg/L。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2月5日取得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同年5月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申请放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金湾分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放宽至两倍,放宽后的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6mg/L,总磷0.5mg/L,总镍0.1mg/L,总铜0.3mg/L)。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310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28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总排放口数据记录表、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编号:珠金水务排字[2021]第02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取样数量与监测报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检测机构采样、保存样品等检测行为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我司对污水排放重视,依法运行依法排污,在污水处理及排放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进行整改,总体说明我司没有逃避监管的行为。希望对我司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关于案涉废水监测报告。你单位所称现场检查笔录与监测报告记载的采样数量不一致。实际上,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是污水样品数量,不包括质控平行样、空白样数量。本案中,《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详细记载了采样位置、采样内容和采样数量等,该记录有采样人、执法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且与现场检查笔录中关于采集污水样品的记录一致。西部监测中心依法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备相关生态环境监测资质,按照规范实施环境监测,我局对案涉监测报告依法予以采信。(二)本案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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