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102号)—郭齐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102号
郭齐发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3**************1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23日对珠海大业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大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官塘社区居委会官塘工业区金发路247号的金属、木质工艺品生产加工项目擅自新增蚀刻车间、清洗车间、喷油车间,新增后的生产工艺为:(1)铜板→冲压成型→抛光→蚀刻→清洗→成品;(2)木板→开料→砂磨→喷油喷漆→烘干→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新增生产项目按项目类别属于“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 ”,生产工艺属于“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新增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2日及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珠东)环境监测字(2022)第058号监测报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5009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系珠海大业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7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单位主要从事旅游纪念品及酒店标识标牌生产,受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喷漆、蚀刻、清洗工序原来一直外发生产,受疫情影响才自行打样及少量生产。3.我单位蚀刻液体未排放,储存在专门储存罐内。清洗废水是经沉淀沟沉淀的,未直接排放。喷漆工序配备了水帘柜,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4.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未辞退工人,上缴税收。5.承认存在环保违法情况,已第一时间停止喷漆车间生产,关停了车间。申请免于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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