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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8号)—郑*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8号

  郑*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4*************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8日、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3日对你经营的沥青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东咀油码头背后200米处沥青搅拌站贮存的石仔、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3123号)及送达回证、郑*身份证复印件、沥青拌和机械设备转让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6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5月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本人于2021年9月6日接手该搅拌站,经了解堆放物料地方不能进行加高围挡,原因是“珠海机场集团对加高围挡作出过警示”,故没有进行严密围挡。从接手到现在,本人在防治扬尘工作上尽力做到最好,采取加盖帆布虑网,定时洒水等环保防治措施。希望考虑本人刚接手,给予充分的时间本人去改正工作的不足,加之疫情的影响下,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曾于2021年9月11日检查发现你上述违法行为,已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但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0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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