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7号)—刘*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7号
刘*明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4****************7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平岗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206号)及送达回证、刘*明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书、《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垃圾受纳场、白蕉镇金湖轧钢厂垃圾堆场、白蕉镇八顷村垃圾堆场3宗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现场勘查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场地是向富都公司租赁的,不知道是在水源保护区内,富都公司没有告知此地在水源保护区内不能做垃圾堆场。2.一直有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积极清理案涉场地垃圾,但富都公司及城管部门不同意进入场地清理场地垃圾,垃圾没有清理不能全部归责于我。该违法行为不是我个人造成,富都公司存在重大责任,不应当对我个人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愿,经综合考量,案涉垃圾的整改清运存在多方因素,可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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