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 市政协 开放广东 智能问答 | 手机版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6号)—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6号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186638X9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湾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9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放WS-387-1排放废水中,总氮103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总氮35mg/L)。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2〕7102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9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2021年下半年废水月排量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2.我司已充分举证证明我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予以处罚。3.我司本次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4.我司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对你单位排放的超标因子数量、排污情况、超标情况等情节进行了充分考量,已按法定最低额处罚。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7.2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分享到:

主办单位:ty8天游平台登录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