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4号)—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4号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8032416W
地址:珠海临港工业区南水化工专区浪山路西段北大益工业园厂房C幢第一层与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珠海临港工业区南水化工专区浪山路西段北大益工业园厂房C幢第一层与第二层的年产涂料和颜料300吨建设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48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中的“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类别,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8日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2〕7203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关于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9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6月7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单位在2020年取得环保批复后才进行的生产;2.正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办及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3.我单位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染物进行了净化处理;4.我单位主动改正,积极减轻污染结果符合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5.我单位无主观恶性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6.我单位主动在天涯社区发布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7.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困难。恳请免除或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已按法定最低额处罚。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2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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