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3号)—珠海腾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3号
珠海腾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4502668B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245号5#厂房第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立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910号)、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样准证书、监测人员资质证书、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321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本案监测报告的采样频次、现场记录、样品采集等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违法行为没有持续时间十五天以上。3.本次污染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大的危害。4.目前疫情严重、企业生存困难,希望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8.1项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8.1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