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82号)—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82号
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0801030A
地址:珠海市青松路241号(厂房A)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根据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NO:210280011)结果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31.4mg/m?、二氧化硫折算浓度89mg/m?、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59mg/m?、一氧化碳折算浓度1049mg/m?,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150mg/m?、一氧化碳200mg/m?)。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NO:210280011)及送达回证、关于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10280011)的审核意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原始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仪器校准证书及检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书、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205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沼气锅炉技改为燃生物质锅炉的申请起自2020年历时近一年未得到贵局批复,导致相关配套处理设施无法进行采购和安装。2.根据我司的发函请示,贵局于2021年8月25日复函我司同意使用燃生物质锅炉,并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达标排放。2021年11月4日和11月26日,贵局对我司锅炉抽样检查,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责令整改决定书,至今时间只有三个月左右,但整改所需配套设备采购的时间需要三到六个月。3.收到贵局复函后,我司向相关部门申请设备安装验收,进行设备运行调试以及相关配套处理设施的采购,目前设备已在安装调试中。贵局突击对我司进行抽样处罚,设备在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对我司进行处罚,企业实属无可适从。4.由于我园区肩负珠海全市防疫隔离医院的消毒洗衣唯一工作,已不堪重负,但仍
想方设法确保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员工不流失,保障企业能正常生产运行,企业经营已无利润可计。综上所述,燃生物质锅炉排放超标,我司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一直以来积极配合完善相关要求,目前,锅炉相关配套设施正在试运行调试中,恳请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4.1项裁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4.1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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