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79号)—珠环罚字[2022]79号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79号
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1866407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永利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成剑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4176号)、关于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斗环建表〔2010〕1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斗环验表〔2011〕1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工业废物(液)处理处置报价单、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在不知废机油是危废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处理。在贵局执法检查指出后,我司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和设施及签订危废处理合同。2.违法处理的数量非常少,原来更换出来的废机油经沉淀后。绝大部分用在磨机大齿轮。每年需处理的废机油不超过100公斤。3.我公司是微小企业,注册资金才伍拾万元,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虽有国家不少政策支持,但利润极微,无法承受如此重罚。4.我公司要加强环保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以后不再有同样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局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4.15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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