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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78号)—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78号

  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1866407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永利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成剑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9日、2021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4151号)、关于珠海市利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斗环建表〔2010〕1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斗环验表〔2011〕1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去年疫情期间,产品销售不畅造成原材料积压,才造成较多原材料露天堆放的现象。2.过去两年疫情期间,我公司艰难经营,经济效益不好,但我司响应政府号召,不减员,没有停发工人工资。3.经贵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后,我们进行了覆盖,道路安装喷淋。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0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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