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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77号)—吴*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77号

  吴*兵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3**************9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30日对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石化区石化七路亿仁氨纶空地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石化区石化七路亿仁氨纶空地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55.石膏、水泥制品及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吴*兵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托管协议书、机械设备配套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713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6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和综合类)序号2-3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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