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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64号)—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64号

  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17687W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

  法定代表人:黎小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7日和2021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45号)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物质材料安全数据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笫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序号1-1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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