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63号)—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63号
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17687W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
法定代表人:黎小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63号)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8.29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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