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62号)—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62号
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547905
地址:珠海市南水镇春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鸿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11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009号)显示,你公司含铬废水排放口(WS-046-2)排放废水中,总铬0.60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海三角排放限值要求(总铬0.5mg/L)。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7231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珠西环监字[1994]008号)、关于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7〕3号)、排污许可证、情况说明、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009号)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监测人员资质证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2月2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含铬废水排放口铬超标,总排口达标排放,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司立即查找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2.近年来我司受中美贸易、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处于亏本状态。我司保证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遵纪守法,规范运行。处罚将影响我司银行贷款等,希望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你单位超标污染物为总铬,属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7.1的规定进行裁量。
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7.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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