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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61号)—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61号

  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716185

  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7号厂房2一层东面、二至四层,宿舍楼2一层、三至五层,宿舍楼1一层西面

  法定代表人:周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至13日、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2日发生原料墨水收集桶侧倒事故,导致桶内回收墨水流入厂区内污水管网。上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2006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珠东)环境监测字(2021)第177号]、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流向图、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废物(液)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提醒函、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延迟申请、回收墨水再使用的操作规定、墨水生产任务单、回收墨水使用记录表、色浆成分表、色浆染料成分表、墨盒测试报告、墨盒验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3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

  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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