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59号)—珠海市超通敏达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59号
珠海市超通敏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JY5Y8D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内新科二路22号(1号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梁玉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声字[2021]第090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东边界A点噪声测量值为72.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限值[65dB(A)]。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6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声字[2021]第0906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噪声污染防治类)序号1-6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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