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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56号)—珠海市香洲区保楠塑料制品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56号

  珠海市香洲区保楠塑料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2GD8CX5

  地址:前山所前山福溪工业区H13栋厂房

  经营者:秦保楠                         公民身份号码:41***************1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珠海市福溪工业区A13栋厂房的塑料处理(热熔拉丝)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及“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塑料加工处理”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上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200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1.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伍角。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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