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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54号)—珠海雄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54号

  珠海雄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963509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大楼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程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焚烧炉渣及炉渣处理工序中沉砂池内经沉淀后的泥砂(均为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珠海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沥溪垃圾填埋场一期西南侧、格力科创城厂房东南侧附近的地块上。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2049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市环保生物质热电工程焚烧炉渣制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1〕17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清理泥土费用、收据及送货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承认违法事实,我司已经因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整改也花了很多钱,而且已经被列为黑名单,公司已经认识到重要性,以后会按规范进行,希望能从轻处理,建议罚款按一倍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两倍罚款,所需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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