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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55号)—珠海市宝利得印花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55号

  珠海市宝利得印花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0999199A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美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导致你单位2021年12月14日发生废水泄露事件时,未能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04号)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宝利得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备案的意见、关于珠海市宝利得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查意见(斗环试产[2008]期038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珠海市宝利得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泄露至五围涌事件水质监测报告(第一期、第二期)、检测报告、固体废物检测说明、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业务函、关于要求企业尽快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提醒函及签收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我司对于员工倒泻原料引出水体污染事件深表歉意。1.我司成立十多年以来依法经营,环保手续齐全,未受任何环保处罚。2.我司受疫情影响亏损较大,经营困难,已于2021年12月停产。3.我司对本事件积极消除影响,配合处理,减轻污染。倒泻乳液为无害材料,泄漏到外围的废水,未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鉴于你单位近十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予以裁量档次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和综合类)序号3-17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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