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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2]53号)—周*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2]53号

  周*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4************1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对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生产扩建项目(2013年未经批准新建的容量为525立方高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61炼铁 311、62炼钢 312;铁合金冶炼 314 、63钢压延加工313”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钢材生产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6日、2022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7124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珠港经〔2003〕20号)、《关于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珠港环建验〔2008〕003号)、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页、信访工单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系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4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贵局拟对我司进行的行政处罚,我司认为与事实不符。我司现有装备与相关的核定核准情况一致,不存在钢材生产扩建项目的情况。2.我司认为1号高炉不是扩建项目,应该属于大修项目。高炉易地大修发生在2012年,之前从未提出是属于扩建,我司认为这是历史问题,且都经过了有关部门确认。当时要求我司搬迁的情况下,我司未及时拆除旧高炉,但旧高炉一直没有使用,一直维

  持4座高炉,配套环保设施也经过了验收。按到投诉后,我司于2021年5月31日将旧高炉拆除,进行了整改,希望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生产扩建项目(2013年未经批准新建的容量为525立方高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向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7124号),责令其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公司至今仍未改正。你作为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表人,未积极进行整改,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和综合类)序号2-5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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