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十问十答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什么?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三、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分工?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四、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区别在哪?
答:一是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是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三是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是规定房屋征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各项法定环节实施,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尊重民意。
五、哪些项目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建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成立,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答: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何进行补偿?
答: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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