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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信访局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信访局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粤信办发〔202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突发事件对档案造成的损害,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保障和救灾处置能力,确保局档案资料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档案管理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档案损害,危及档案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一)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暴雨、强风、高温、雷击、火灾、地质、地震及其他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档案损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档案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档案损害。

  3.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档案失窃泄密事件等。

  (二)分级。

  1.一般险情。险情不大,本局可自行处置且不会造成重大后果的。

  2.较大险情。险情较严重,已危及档案安全,靠本局自身力量不能处置的。

  3.重大险情。险情导致档案严重受损,引发次生事故且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四条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按照“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常抓不懈”的指导思想,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降低突发事件对局档案造成的损害程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局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应急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包括:研究部署局档案管理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分析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等级;组织指挥紧急救援抢险,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员、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组织突发事件调查、损失评估、情况上报,研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等。

  第六条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向领导小组提出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意见建议,研究制(修)定应急预案。负责局档案室日常的管理、安全预警,以及隐患排查和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处置,指挥做好事件前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负责向专业救援单位汇报现场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及档案抢救工作,保护突发事件区域的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负责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第七条  局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局办公室和局办公楼物业管理公司组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抢救遇险人员、档案资料及重要设施和设备,控制灾情、封锁场所、划定警戒区,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等;负责档案转移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对灾害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或送医院治疗、维护灾情现场秩序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预防。加强风险隐患日常管理,对可能发生的档案管理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检测到的事故苗头,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规范有序。

  第九条  监测。重点监视档案库房、档案整理室等档案管理重点区域,定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十条  预警。要定期对突发事件发生和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可能性,以及造成的影响范围进行预研与评估,并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向辖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发现突发事件信息的第一人应立刻向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档案受损程度、人员伤情、发展趋势、应急措施等,并认真做好续报工作,直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

  (二)先期处理。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办公室要立即向全局发布紧急安全信息,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小组开展营救受伤人员和抢救档案工作,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疏散受威胁人员等。

  (三)现场处置。档案管理突发事件现场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须应急处置单位帮助救援的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单位通报,并迅速组建统一指挥网络,在抢险人员、消防车、供电抢险车等到场后,准确指明灾险部位,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四)指挥调度。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在应急处置单位救援未到场前,局分管领导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全体人员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应急办公室协助指挥官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所有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五)处置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其他控制措施;

  2.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

  3.实施档案资料迁移工作,全力保护未受损档案。迁移优先顺序为:(1)文书、会计档案,(2)声像档案,(3)业务档案,(4)实物档案,(5)其他;

  4.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降低受损程度;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六)应急结束。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后,应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或诱发其他安全事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局档案库房应配置自动报警、灭火、除湿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器材。适当购置大帆布帐篷、防水布等应急储备物资,并存放在指定位置。消防器具应每年检查(更换),同时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档案和系统的备份工作,建设电子档案的梯次备份,筑牢信息数据安全防线。及时收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防和防止自然灾害对档案造成的损害。

  第十四条  定期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员防灾减灾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小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灾能力。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落实档案安全检查责任,加强对档案重点区域安全的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事后处置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灾害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处室)和责任个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发生;

  (二)未及时按规定采取措施处置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迟报、瞒报、漏报有关档案管理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对处置档案管理突发事件中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与国家和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准。省政府应急办公室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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