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1 号)
珠府办〔2008〕61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农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ty8天游平台登录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
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受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下降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产品订单减少,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压力持续加剧,企业面临生存困境,珠海经济面临严峻考验。为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稳定我市经济增长,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制订如下扶持措施:
一、加快预算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今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4亿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截至2008年9月,累计已投入企业项目1.1亿元,正在审批办理的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担保体系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项目、节能项目、留学生创业项目等各类扶持项目约1亿元,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更多的企业申报立项和评审,并加快组织实施,发挥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经营的支持力度
在市财政原有产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整合分散资金的手段,增加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企业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向银行融资贷款、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补助企业贷款贴息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对尚未安排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协助企业融资贷款。
1.增加安排企业融资风险准备金,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向银行贷款。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单笔贷款金额最高可为1000万元(财政、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四部门合作,企业借款,银行放贷,财政、担保机构和企业按贷款金额共同向放贷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准备金)。
2.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加工贸易型中小企业,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向银行贷款,优化加工贸易方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升级。
(二)补助企业贷款贴息。
1.对2007-2008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科研开发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贴息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2.对2007-2008年内已取得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贴息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3.对2007-2008年内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4.对农业企业进行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和引进项目,名、优、新品种的引进项目,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项目等扩大生产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项目,在农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三)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对企业已获得2008年度省财政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2.对企业已获得2008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改、创新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3.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达到产品结构升级,转向加工、制造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产品,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技改项目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支持中小企业参展专业展会、刊登专业广告、参与国内竞(投)标等,拓展销售市场,对企业因开拓国内销售市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2.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商标等,提升品牌知名度,对企业因开展认证、注册商标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名牌称号(驰名商标)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协助企业申报产品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
根据省财政厅、外经贸厅通知,对下列产品出口实行退税征退差资金补助:
(一)对2008年下半年石料、纺织服装、塑料、玩具、箱包、鞋类、陶瓷及部分钢铁制品等七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的企业,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具体为:
1.对2007年、2008年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今年上半年有出口、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增量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按今年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2.对2007年、2008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今年上半年有出口、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同比增长5%的企业,按今年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存量部分及同比增量部分分别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二)对2008年下半年一般贸易出口到东南亚、拉美、中东、非洲、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企业,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具体为:对今年下半年一般贸易出口到上述新兴国际市场,同比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同比增量部分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每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扶持措施的实施,仍按原渠道由各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