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15 号)
珠府办〔2009〕1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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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09]3号)的精神,切实帮助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努力保持我市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我局在市相关单位反馈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转型: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自主研发和自有品牌的出口等。争取纳入符合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规定的支持。
(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
省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减免部分税费
(四)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不收取检验检疫费,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商品(法检目录61、62章)的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等项目收费30%;取消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税收优惠。1.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港澳台资企业,允许其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阶段性适当降低社会保险(含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政务效率,简化审批手续
(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落实“5+2”、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等制度。深化海关业务改革,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加快推广外发加工改革,积极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市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内销征税管理系统”,构建内销“快速通道”,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
(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鼓励港澳台资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设立国内分销总部,简化手续,加快审批。
(十一)简化企业投资食品药品行业相关审批手续。对港澳台资企业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推行“绿色通道”措施。加强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转型和创新。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程序,方便企业资金周转。密切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配合。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至30%。
(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尽快取得出口退税证明联以及向电子口岸提交出口货物报关信息,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国税部门加快审核,及时办理退税。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的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和资金周转。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深化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建立科技联合创新区,支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试点。加强与港澳台的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经费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比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专利,可以申请经费资助。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各级财政的企业技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中心,允许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支持企业申请市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和科技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条件和程序。
五、加强金融服务
(十八)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港澳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向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良好的港澳台资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企业生产和流动资金需求。
(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宣传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上下沟通联系,提高融资效率。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担保、保险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为合理的授信期限、贷款审批流程和还款方式;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鼓励大胆尝试探索。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积极争取珠海成为第一批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在当前严峻的国际经贸背景下促进与港澳地区的贸易往来,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积极争取横琴开放先行先试中引入港澳金融机构。
六、保障水电煤气供应
(二十二)提高供电供气能力。加快市内电网优化布局,提高电网抵御风险能力,避免因供电原因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积极推进横琴LNG项目扩建工程,提前规划全市的管网建设和气量分配,充分考虑港澳台资企业的需求。
(二十三)推进水、电价格改革。适时推进水、电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七、加强就业服务
(二十四)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港澳台资企业的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就业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困难家庭就业。举办专场劳务招聘会。
(二十五)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市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培训,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加强技能提升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市场环境建设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对港澳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治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十七)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系统数据质量;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拓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信状况;依法为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加快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九、积极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二十八)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横琴开发珠澳合作”和CEPA示范市等获得的“先行先试”机遇,主动向国家和省汇报,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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